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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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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二人约好一同外出打工,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家。途中在成都转车时,二人身上所带钱已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即往店内挤,店内有数人在打麻将,见有陌生人来,即喝问干什么的,张、王支唔半天,答不上来,手中的刀又被人发现。众人即将二人扭送派出所。张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王某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张某、王某敲门进入的行为是属于抢劫的准备阶段,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的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即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直接针对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物或者人身,即没有直接着手实施让店主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因此属于抢劫罪中的预备阶段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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