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服装贸易业。其中甲出资100万元,乙和丙各出资50万元,由乙来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2016年7月15日,甲为了向银行贷款,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给银行,对此乙、丙并不知情。此后,服装贸易销量稍有下滑,乙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向甲、丙提出自己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要求。隔年2月,丙因移民缘故,向甲、乙提出退伙的请求。 关于甲将自己的合伙份额出质给银行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就出质行为,乙、丙均有一票否决权
- B、该出质行为有效
- C、如果银行符合民法上所规定的善意取得要件,则可以善意取得该质权
- D、银行因无法善意取得而遭受到的损失,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有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