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晚,王洪涛之子王志在饭店就餐时与店主发生纠纷。饭店所在警区的值勤人员、某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杨某上前制止,并带王志到值班室处理,王志不听劝阻,杨某遂对王志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击中王志的头部导致其死亡。本案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
杨某实施的致害行为属于公务行为。理由:
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
二 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杈有内在联系。
一是该行为是杨某在执勤期间实施的;
二 是以某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的;三是行为与公安行政管理职杈有内在联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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