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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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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印尼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及其意义。

正确答案: 所谓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具有两个国籍。这是由于各国国籍法的原则规定不一致造成的。对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中国政府早就予以应有注意。1954年周恩来在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了这一问题,1955年4月19日,在亚非会议上重申了中国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并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一、解决印尼华侨双重国籍问题中遇到的困难《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签订是中国解决华侨问题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条约的实施在印尼方面遇到了困难。主要是印尼有势力集团有意拖延该条约的实施,目的是既可以把双重国籍人看作印尼人而将印尼籍居民应当承担的义务加于他们身上;又可以把他们看作外国人,随便以“国家需要”为借口而剥夺其合法权益。1957年,印尼出现有计划的排华活动,在经济上、文化教育上和社会生活方面对华侨加以诸多限制。从1959年5月开始,在印尼出现了全面大规模的反华、排华活动。1959年底以后,对华侨禁止营业、武力迫迁以至逮捕拘禁等事件,在印尼各地越加严重地不断发生,甚至发生流血事件。某些报刊还进行反华宣传。二、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1、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同有关国家发展友好关系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积极解决历史遗留的双重国籍问题;2、坚持一人一个国际,不承认双重国籍。3、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见,希望华侨自愿选择所在国国籍,取得所在国公民资格,完全效忠于所在国,他们同中国的关系只是亲戚关系;4、选择了中国国籍的华侨,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风俗习惯,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但他们的政党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三、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1959年12月9日,陈毅外长在给印尼外长的信中对全面解决华侨问题提出三点建议:(1)两国政府立即交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批准书,并派出代表组成联合委员会,讨论和规定有关实施这个条约的办法。(2)切实保护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未获批准的华侨的正当权益,制止对他们的一切歧视和迫害。(3)对于不愿在印尼继续居留的华侨,中国政府准备接他们回国,希望印尼政府分期分批遣送他们回国,并保证他们归途中的安全。中国政府建议,两国政府指派代表对中国政府上述建议和印尼政府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进行磋商。印尼政府表示同意。1960年1月20日,中印(尼)两国政府在北京交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批准书。接着双方组成了执行双重国籍条约联合委员会,并在雅加达开始工作。2月17日,1000多名华侨乘坐中国派去的第一批船只归国。12月15日,中国政府和印尼政府就双重国籍问题条约的实施办法达成协议。24日,双方在北京和雅加达同时公布,实施办法随即生效。实施办法根据1955年4月22日签订的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和1955年6月3日换文的规定,具体规定了选籍人的范围、受理选籍的机关、手续等条款,在新的形势下为条约的实施作了某些补充。1961年5月,两国开始正式为“双重国籍”的侨民办理选籍工作。在印尼,大部分双重国籍的华侨选择了印尼国籍。三、双重国籍问题解决的意义。作为前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中国和印尼,在取得民族独立和解放后都需要有一个国际和平环境来建设自己的国家。同时,中国和印尼都还要为自己的完全统一而进行斗争,两国在国际上有相近的历史遭遇和面临相同的任务。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理顺了两国关系,对当时两国在国际反帝反殖斗争中互相同情和互相支持起了促进作用。此外,也有利于印尼华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他们在当地的生存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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