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乙以原料出资,作价15万元。公司成立后,大家才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原料数量严重不足,价值仅有7万余元。对乙出资不足部分()。
- A、因为经过验资且公司已经成立,所以不能追究
- B、应当由乙补足,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 C、应当由乙补足,由验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 D、应当由乙补足,甲、丙和验资机构都不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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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乙以原料出资,作价15万元。公司成立后,大家才发现乙作为出资的原料数量严重不足,价值仅有7万余元。对乙出资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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