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责任公司,乙(无国籍人),丙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三、李四、王五)欲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大天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有认股人丁、戊认股。下列关于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相关说法错误的是:()
- A、发起人甲以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但后来查明该机器价值200万元,公司成立后,甲应当补足该差额,且甲、乙、丙和丁、戊应当对该笔出资差额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B、发起人乙在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时造成庚的损失,应向庚支付5万元赔偿金,公司成立后,庚有权向乙、也有权向公司主张该笔费用的赔偿责任
- C、发起人乙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D、发起人丙在章程中登记的出资100万元在公司成立1年后仍未到位,大天公司欲予以追缴,才发现丙的资产已经无法缴清该出资,则大天公司有权主张甲、乙、丙以及张三、李四、王五对该笔出资承担连带补缴责任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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