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的肖兵与李剑对大成房地产公司(内资)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结束交换意见时,税企业双方因如下问题发生争议。如果你负责审理这个案件,请提出正确的审理意见。 问题一:太阳公寓开发项目已全部销售完毕,后因业主同开发商有纠纷而需调整合同额,应收房款金额随之减少100万元,理应发冲减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及税金。而大成公司当期无销售收入,即无营业税也无企业所得税。企业诉求:坚决要求退税,并退还已纳税款的利息。 检查人员:由于企业属于持续经营,其发生的销货退回事项,可以用于抵顶以后期间已纳的税款,不予退税,也不支持退还税款所滋生的利息。 问题二:由于2008年前项目长期未启动,此期间涉及该项目的营销费用及公司管理费用均结转当期损益,其中,已转入管理费用中还含有80万元业务招待费和200万元的广告宣传费用。但业务招待费已经按税收规定60%在税前扣除,其余的部分进行了纳税调整。 企业诉求: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不需要资本化,直接记入到当期损益。 检查人员: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不需要资本化,可以记入到当期损益,但其中的招待费与广告费用,当期不得扣除。 问题三:企业本年无收入,但因向受灾地区的捐赠而导致2008年度亏损。 企业诉求:向汶川地震的捐赠可以据实扣除,由于捐赠而增加的亏损可以在未来的五年内弥补。 检查人员:企业没有会计利润不得在税前扣除捐赠支出,况且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有“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如果由于捐赠增加了亏损,就意味着这个政策延期了5年。 问题四:天上人间开发项目2007年开始预售,并按预收账款8000万元的20%减除税费(略)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33%,2008年该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并进行所得税汇算,其项目总计已经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3000万元,2008年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5%。 企业诉求:由于这个项目是在2008年销售全部结束完毕,应当3000万元的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抵减2007年按预收账款8000万元的20%预交33%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检查人员:应当分别计算,不能用3000*25%抵减2007年8000*20%*33%已纳税款,2008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3000-8000*20%)*25%。 问题五:企业将一房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该资产成本价格为7000万元,房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0万元,按公允价值计价后,会计上不允许折旧和摊销,但企业的该项资产正在出租期间,获得房产的租金收入100万元,税收上已经对租金收入确认征税了。 企业诉求:按房产的公允价值10000万元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检查人员:按房产的成本价7000万元计提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针对上述争议以及有关稽查业务,回答以下问题: 针对问题二,符合房地产企业期间费用税收政策的有()。
- A、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 B、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 C、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不用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 D、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不需要资本化,可以记入到当期损益,但其中的招待费当期和以后期间均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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