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经济法实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正确答案:
由于开展我国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时间还很短,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那样的不足和弊端,我们应揭示这些不足产生的原因,以便正确地纠正实践中的不适当作法,改善经济法实施的外部环境。
(1)经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导致经济法实施不力。
我国法制发展历史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处于初期阶段,由于法律传统、社会经济条件、立法技术、人们主观认识的局限性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经济法难免会表现出滞后性,存在不合实际的规定或者诸多漏洞。经济法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法行事,法律允许为的行为可以做,法律禁止为的行为不能做,法律要求必须为的行为就必须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法不健全、不完善,造成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因法律没有规定此损害能够得到赔偿,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也只能忍气吞声;行政机关面对违法行为时,因法律没有赋予其查处的权力,只能望之兴叹;司法机关也可能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对某些违法行为无可奈何,,这些问题产生的最关键原因就是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不够完善,所以对我国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完善,良法的存在是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2)我国没有独立的经济法的实施机关,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现象。
我国目前负责经济法实施的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计划法的实施机关是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央银行法的实施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税法的实施机关是我国的税务机关和海关。行政机关兼具经济法的执法机关身份,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我国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虽然在现阶段已有很大转变,政府机构改革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都是行政机关的面貌有较大改观,但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很多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同时又负责实施,难免会出现执法不公、滥用权力、越权行政等诸多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仅设有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经济审判庭,从而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鉴于此,我国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设立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法的实施。例如,美国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日本设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专门负责禁止垄断法的实施。这些机构独立于经济法的立法机构,与法律的制定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实施经济法时的阻碍就会大大减少,降低了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率,法律实施的效果较好。所以,我国也应对经济法实施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设立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适合的时机、在适当的条件下设立独立的经济法的实施机构和司法机构,切实发挥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3)缺乏完善的程序,导致经济法实施中违法行为频频出现
实体是程序的基础,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实体法固然重要,程序法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现存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非常少,而且都很简单,原则性较强,起不到强调程序严肃性的作用。所以,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程序问题往往被忽视,经济法主体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导致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在整部法律中,仅有这一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程序规定,虽然重要但是过于简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出示证件仅仅是第一个步骤,此后的检查过程才是行政机关权力的正式体现。但不正当竞争法恰恰缺少后续程序的相关规定,这给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权力甚至作出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经济法实施的程序规定,以完整的程序提高经济法实施的效率,确保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
(4)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经济法是实施的随意性很强
监督是保障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利屏障,任何权利(力)缺乏监督势必会造成权利的过渡行使或权力滥用,导致经济法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所以,现实中行政机关
不正当执法的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公然违法现象。这都是由于我国对经济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没有到位,才纵容了一些违法行为的一再发生。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体系,包括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法律监督主要是要求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有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制度,最好是制定出《监督法》等一些专门性法律、法规,赋予监督以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内部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例如设置内部监察机关、成立专门的监督组织等,同时也应赋予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建议检举权,随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社会舆论监督是近年来非常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其所发挥的监督作用能够给违法者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够认识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都是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的有利阵地,其所开办的一些节目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倾诉的空间,同时也会协助当事人解决各种纠纷和困惑,这就是社会舆论监督的最常见形式。群众监督则是监督机制中最普遍、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群众监督正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现,群众在监督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就是行使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群众的广泛性特点决定了群众监督的普遍性,是监督体系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更为明显。
(1)经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导致经济法实施不力。
我国法制发展历史较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处于初期阶段,由于法律传统、社会经济条件、立法技术、人们主观认识的局限性等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经济法难免会表现出滞后性,存在不合实际的规定或者诸多漏洞。经济法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依法行事,法律允许为的行为可以做,法律禁止为的行为不能做,法律要求必须为的行为就必须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经济法不健全、不完善,造成权利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因法律没有规定此损害能够得到赔偿,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也只能忍气吞声;行政机关面对违法行为时,因法律没有赋予其查处的权力,只能望之兴叹;司法机关也可能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对某些违法行为无可奈何,,这些问题产生的最关键原因就是我国现有的经济法体系不够完善,所以对我国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加强经济法的立法完善,良法的存在是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和基础。
(2)我国没有独立的经济法的实施机关,容易产生执法不公现象。
我国目前负责经济法实施的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计划法的实施机关是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中央银行法的实施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税法的实施机关是我国的税务机关和海关。行政机关兼具经济法的执法机关身份,带来的弊端显而易见。我国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官本位”思想虽然在现阶段已有很大转变,政府机构改革以及政府工作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都是行政机关的面貌有较大改观,但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很多经济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同时又负责实施,难免会出现执法不公、滥用权力、越权行政等诸多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仅设有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经济审判庭,从而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鉴于此,我国应借鉴西方一些国家的成功做法,设立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经济法的实施。例如,美国设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反托拉斯法的执法机构、日本设立的公正交易委员会专门负责禁止垄断法的实施。这些机构独立于经济法的立法机构,与法律的制定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在实施经济法时的阻碍就会大大减少,降低了执法不严现象的发生率,法律实施的效果较好。所以,我国也应对经济法实施机构和司法机构的设立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适合的时机、在适当的条件下设立独立的经济法的实施机构和司法机构,切实发挥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
(3)缺乏完善的程序,导致经济法实施中违法行为频频出现
实体是程序的基础,程序是实体的保障,实体法固然重要,程序法的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现存的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关于程序的规定非常少,而且都很简单,原则性较强,起不到强调程序严肃性的作用。所以,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程序问题往往被忽视,经济法主体按照自己的方式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导致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在整部法律中,仅有这一条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程序规定,虽然重要但是过于简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监督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出示证件仅仅是第一个步骤,此后的检查过程才是行政机关权力的正式体现。但不正当竞争法恰恰缺少后续程序的相关规定,这给行政机关不正当行使权力甚至作出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经济法实施的程序规定,以完整的程序提高经济法实施的效率,确保经济法实施的有效性。
(4)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经济法是实施的随意性很强
监督是保障各项活动顺利进行的有利屏障,任何权利(力)缺乏监督势必会造成权利的过渡行使或权力滥用,导致经济法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余地。所以,现实中行政机关
不正当执法的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公然违法现象。这都是由于我国对经济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工作没有到位,才纵容了一些违法行为的一再发生。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经济法实施的监督体系,包括法律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方面。法律监督主要是要求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起有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制度,最好是制定出《监督法》等一些专门性法律、法规,赋予监督以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内部需要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内部监督机制,例如设置内部监察机关、成立专门的监督组织等,同时也应赋予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以建议检举权,随时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社会舆论监督是近年来非常有效的一种监督方式,其所发挥的监督作用能够给违法者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能够认识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都是监督国家各项工作的有利阵地,其所开办的一些节目为老百姓提供了一个倾诉的空间,同时也会协助当事人解决各种纠纷和困惑,这就是社会舆论监督的最常见形式。群众监督则是监督机制中最普遍、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群众监督正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现,群众在监督经济法实施的过程中,主要就是行使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群众的广泛性特点决定了群众监督的普遍性,是监督体系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监督作用的发挥更为明显。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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