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私营焦炭厂厂长王某,于1999年6月2日,不慎遗失空白的支票格式凭证4张,王某没有及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票据格式凭证管理的规定报失及刊登告示。刘某拾到这4张支票格式凭证,并在其中一张上加盖私刻的“某某食品公司”的财务章,金额填写为8万元。支票的收款人处空白。1999年6月11日,刘某持伪造的支票及身分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商场填写为收款人。商场收到支票后送银行入账时,遭退票。商场遂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该支票票款或退赔货物。王某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王某不承担票据责任。因其丢失的不是已签章的空白支票,而是支票格式凭证,王某未在票据上签章。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有
微信扫一扫手机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