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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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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风味火锅城 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 “可调式多用火锅”是原告风味火锅城设计的一种新式火锅,1987年8月,中国专利局批准了原告对该火锅产品设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0年1月,被告某饮食服务公司与红星机械厂订立委托加工合同,由红星机械厂为某饮食服务公司生产加工专用红外线火锅炉47套。该合同所加工的标的物,除炉头上增加一块红外线片外,与原告获得专利权的“可调式多用火锅”相同。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属侵权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5万元。被告否认侵权行为,认为在火锅上增加一块红外线技术特征,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属于一种改进发明。 被告是否侵权如果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试分析是直接侵权还是间接侵权?分析红星机械厂行为的性质。

正确答案:被告委托红星机械厂加工的专用红外线火锅炉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较,除了增加一块红外线片以外,其余技术特征均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所以是侵权行为;某饮食服务公司使用这一火锅,故直接侵权;红星机械厂制造了这一火锅,故直接侵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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