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以实物作价出资160万元,公司章程由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签字确认。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公司登记机关可否予以登记,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予以登记。因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以下几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李某的实物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确定;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由3人—13人组成;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李某的实物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2)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签字确定;
(3)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由3人—13人组成;
(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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