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我国金融机构计息的方式。在什么场合用单利?什么场合用复利?
正确答案:
计息是指利息的计算。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一般采用两种计息方法:一是对年、对月、对日计息法,即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先按整年、整月和整日分别计算利息,然后相加计算出整个存款期或贷款期的全部利息;二是日积数法,即以本金乘以天数算出日积数,再根据日积数乘以日利率得出全部利息。
结息是指利息的实际给付。金融机构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并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通常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实际收付利息。对于实际收付的利息,因取息人有了支配权,又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或进行其他投资而产生新的收益,因此,即使同样的年利率水平,因结息时间和频率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实际利率。
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仍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存贷款利息的计算和结算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我国金融机构的计息、结息规则曾经做过多次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做出了详细规定。
(1)存款的计息与结息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利率政策,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因而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带有一定的复利性质。活期储蓄存款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采用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1年期以内(含1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未月20日为结息日。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2)贷款的计息与结息规则
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短期贷款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短期贷款的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货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除支付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外,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之间应付的利息。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补偿,并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补偿金额做了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对提前还款问题另有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同理,再贴现按再贴现口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再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再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结息是指利息的实际给付。金融机构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并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通常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实际收付利息。对于实际收付的利息,因取息人有了支配权,又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或进行其他投资而产生新的收益,因此,即使同样的年利率水平,因结息时间和频率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实际利率。
我国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仍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存贷款利息的计算和结算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我国金融机构的计息、结息规则曾经做过多次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从1999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对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的计息、结息规则做出了详细规定。
(1)存款的计息与结息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利率政策,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因而活期储蓄存款计息带有一定的复利性质。活期储蓄存款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采用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1年期以内(含1年)相应档次的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折计息,打折后低于活期存款利率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计息,利随本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逾期期间不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未月20日为结息日。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结息后转入上年结转户;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按结息日的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对欠交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从欠交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交足准备金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2)贷款的计息与结息规则
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短期贷款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20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20日为结息日。短期贷款的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期限在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货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除支付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的利息外,再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日至借款合同到期日之间应付的利息。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予以补偿,并在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补偿金额做了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对提前还款问题另有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同理,再贴现按再贴现口的再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再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再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对再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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