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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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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是一直从事贩卖大麻的生意,为了增加收益,计划自己制造毒品。遂到当地郊区,找到张三等农民商量,希望他们种植,并承诺高价收购毒品原材料。张三等农民见收益比种庄稼高得多,李四又承诺不会出事。2008年,李四在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其妻子王五得知李四被抓,便将藏匿在其家中的毒品转移他处。李四在看守所成功脱逃后,回到王五处,王五为李四联系接受李四的地方,并且准备足够财产,供李四逃亡所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张三得知李四出事后,在收获前便将全部植物铲除。试分析张三、李四和王五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正确答案: (1)张三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张三的行为构成《刑法》第351条,但是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李四构成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和脱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量刑。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所以李四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次,李四为了制造毒品创造条件,符合制造毒品罪的预备犯。最后,我国《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构成脱逃罪。由于罪名之间没有牵连竞合关系,所以应当按照《刑法》第69条处理。
(3)王五构成窝藏毒品罪和窝藏罪,应当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9条和第310条规定,王五构成窝藏毒品罪和窝藏罪。而且两罪间没有牵连竞合关系,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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