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刘女士于1998年结婚。2003年,张先生用夫妻二人的积蓄以其个人名义与王先生合资成立了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情况为,张先生55万元,王先生45万元。2006年10月,刘女士以与张先生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包括某服装有限公司55%的股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王先生不同意刘女士成为股东。下列关于本案例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王先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 B、按照一般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 C、王先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该股权不能分割
- D、55%的股权不是夫妻共有财产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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