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中表明该工程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期为15个月。承包单位投标所报工期为13个月。合同总价确定为8000万元。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计工程量25%以上时允许调整单价;拖延工期每天赔偿金为合同总价的1‰,最高拖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若能提前竣工,每提前1d的资金按合同总价的1‰计算。 承包单位开工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所示。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4个事件,致使承包单位完成该项目的施工实际用了15个月。 事件1:A、C两项工作为土方工程,工程量均为16万m3,土方工程的合同单价为16元/m3。 实际工程量与估计工程量相等。施工按计划进行4个月后,总监理工程师以设计变更通知发布新增土方工程N的指示。该工作的性质和施工难度与A、C工作相同,工程量为32万m3。 N工作在B和C工作完成后开始施工,且为H和G的紧前工作。总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协商后,确定的土方变更单价为14万/m3。承包单位按计划用4个月完成。 3项土方工程均租用1台机械开挖,机械租赁费为1万元/(月·台)。 事件2:F工作,因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延误1个月。 事件3:G工作由于连续降雨累计1个月导致实际施工3个月完成,其中0.5个月的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 事件4:H工作由于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实际5.5个月完成。 由于以上事件,承包单位提出以下索赔要求。 (1)顺延工期6.5个月。理由是:完成N工作4个月;变更设计图纸延误1个月;连续降雨属于不利的条件和障碍,影响1个月;监理工程师未能很好地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应补偿工期0.5个月。 (2)N工作的费用补偿=(16×32)万元=512万元。 (3)由于第5个月后才能开始N工作的施工,要求补偿5个月的机械闲置费5×1×1万元=5万元。 根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应给承包单位顺延的工期是多少?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得知,总工期为14个月,比承包单位投标书中承诺合同工期13个月,多了1个月,故应给承包单位的工期顺延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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