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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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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京宣布:责令立即停建包括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在内的13个省市的30个大型国有企业违法开工项目,并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这30个项目的总投资达1179.4亿元,它们都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就由政府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后开始建设的,有些工程已基本完成,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的违法工程。在国家环保总局的决定作出后不到一周的时间内,有22个项目按规定停建,但仍有8个项目没有执行停建的决定。2005年1月24日,国家环保总局对8个拒不执行停建决定的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时表示,如果被处罚单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将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强制执行。此后,30个违法项目全部暂时停建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之后,绝大多数被停建的建设项目又恢复施工建设。对于投资数十、数百亿元的违法建设项目,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处罚规定是否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对于投产几百万的违法建设项目,我国环境法律有关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对于企业几百万的投资项目而言,履行法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的成本要远远大于20万元罚款的数额,由于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企业宁可违法收到处罚,也不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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