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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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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产小电器的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3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材料一批用于生产小电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外购一台生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 (2)委托外贸企业进口一批塑料材料,关税完税价格15,000元,关税税率6%,支付了相关税费后将材料运回企业,海关填发了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销售50件自产A型小电器,价税合并取得收入12360元。 (4)将2件自产A型小电器无偿赠送给客户试用。 (5)将使用过的一批包装物出售,价税合计取得收入2472元。 (6)将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出售,原价40000元,售价15450元。 要求计算: 该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

正确答案:该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合计数=12360÷(1+3%)÷50*(50+2)*3%+72+300=7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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