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光、董军和黄朋于1998年2月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普通合伙企业春光美食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1998年12月,饭店经营利润为 9000元,由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配。2002年后,董军因为要出国,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出资,在未得到其他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声明退伙。胡光、黄朋经清查账目,发现饭店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饭店继续经营,到了2002年10月亏损达到5000元。此时胡、黄二人经协商,宣告该合伙企业解散:两人分别得到了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但二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未做处理。企业的债权人望月食品有限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经解散的消息,便找到董军索取5000元欠款,董声称自己已经退出合伙企业,对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食品公司又找到胡光,胡光说三人按比例分摊债务,自己的投资占企业的l/6,所以只能负责赔偿公司的部分债务。食品公司只好找到黄朋,要求黄朋对债务进行清偿:黄认为,还债应该是三个人的事,三个人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其他两人都不还,自己也不还,即使要还,也只能用合伙企业分得的商品进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食品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胡光和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胡光与黄朋解散合伙企业的行为是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胡与黄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是在董军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之后,董军“退伙”之后不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因此,胡与黄的行为是合法的。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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