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0岁,女,系某小学学生。1996年11月15日中午放学后,赵某的班主任王某让尚未回家的赵某为其打开水。赵某打回开水上楼时,被正在学校楼道的防盗门横梁上荡秋千的小学生阎某撞碎了暖瓶,右腿烫伤,花去医疗费1543.4元。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小学、工某及阎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尽管干某让赵某为其打开水纯属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能体现学校的意志,但是,所谓法人的过错是指团体意志的过错,以及法人未尽到对其成员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任的过错。王某的过错行为与学校平时的日常管理不严密切相关,因此,学校在此事件上是有过错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法院对“法人的过错”的定义是错误的。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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