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轮与“B”轮碰撞事故调查材料 (一)事故概况 2007年3月17日2251时左右,中国天津某船务有限公司管理的香港籍货船“A”轮从天津驶往泰国曼谷途中,在中国浙江舟山浪岗山列岛海域(概位30°32’.5N/123°15’.6E)与香港某公司管理的“B”轮发生碰撞。“B”轮船首吃水13.2米处有一宽度约1米,左侧7米深,右侧4米深的破口,球鼻首严重破裂;“A”轮第3、4货舱严重破损后进水沉没,29名船员中,9名船员死亡,8名船员失踪。 (二)调查简况 事故发生后,交通部海事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了全面调查。调查组共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5份,“B”轮现场勘察报告及现场照片等1套。“B”轮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电子海图日志、事故海域航用海图、舱容图、装货清单,以及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A”轮装货清单、总布置图、船舶注册证明书等书证复印件各1份。“B”轮事故前后电子海图数据1份。事故前后事发水域AIS数据1份。调查组对事故证据进行了综合分析,逐一对事故相关要素进行了核定,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双方的过失,依法判明了双方的行政责任。 (四)船员概况 1.“A”轮 “A”轮本航次船员29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船长,1959年11月23日出生于中国山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JDA111200601095的甲类船长证书。 三副,1978年5月8日出生于中国陕西,1999年7月毕业于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海洋船舶驾驶专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JDA114200300262的甲类三副证书,在船实际担任三副总计7个月。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 操舵水手,1956年7月26日出生于中国山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YDA145200602229的值班水手证书。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 2.“B”轮 “B”轮本航次船员28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船长,1954年11月16日出生于中国山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JEA111200602496的甲类船长证书。 三副,1977年8月19日出生于中国山东,2003年7月毕业于青岛远洋船员学院海洋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学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JKA114200501428的甲类三副证书,在船实际担任三副总计10个半月。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 操舵水手,1965年7月14日出生于中国山东,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YEA1152003202176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值班水手证书。事发时在驾驶台值班。 (五)天气海况 事故海域当时天气海况:晴天,偏北风4-5级,海浪3-4级,能见度7级,东南流,流速约1节。 (六)事故经过 1.“A”轮 据“A”轮操舵水手和其他幸存者的调查笔录整理: “A”轮本航次装载钢材660吨、碱13000吨等货物,于2007年3月15日1530时从天津新港开航,目的港泰国曼谷。 3月17日中午船位报:1200时,船位32°45’N/123°08’E,航向176度,船速:12.9节。 3月17日2205时左右,操舵水手上驾驶台值班,随后应船长要求,离开驾驶台前往主甲板桅房关门。 2215时左右,水手返回驾驶台,站在舵轮处发现左舷有一绿灯船(后证实为“B”轮),距离约2海里,附近没有其他船舶。 2220时左右,船长写好夜航命令后离开驾驶台。 2230时左右,“A”轮三副与“B”轮三副在VHF16频道进行了通话。“A”轮三副当时告诉对方其从天津去曼谷高斯仓锚地卸货,同时询问了“B”轮的动态,“B”三副回答其南下。 2235时左右,“A”轮在接到“B”轮三副在VHF16中要求“A”轮左舵10避让要求后,左舵10转向。当时水手曾问三副:这样转,距离够了吗?三副没有回答。左舵10约2-3分钟后,“B”轮又通过VHF16呼叫,要求“A”轮左满舵避让,随后“A”轮左满舵转向。 当“B”轮船首距离“A”轮很近时,“A”轮三副用VHF16再次呼叫“B”轮,并告诉“B”轮其已把定,没有办法了,并要求“B”快向右转向,但“B”轮没有应答,随后两船就发生了碰撞。 2245—2250时,“B”轮船首碰撞“A”轮右舷第三与第四舱间。碰撞后15至20分钟“A”轮沉没。 2.“B”轮 根据“B”轮相关当事人笔录、航海日志及电子海图数据整理: 3月15日1132时,“B”轮在河北黄骅港装载56330吨煤炭开航,目的港广州西基。 3月17日1200时船位:32°35.8’N/123°17.8’E,真航向:179度,船速:11.0节。 3月17日2130时,航向179度,速度11.7节,船 位:30-45.6N/123-19.6E,改航向为196度航行。 2220时,三副在雷达中第一次发现其右后方的“A”轮,距离0.5海里,真方位330度。 2250时,“B”轮三副发现“A”轮在其右前方,并用雷达观察获知“A”轮在其右前方25度,距离约0.3海里处。随后,“B”轮三副用VHF16呼叫“A”轮,并告诉“A”轮左转,其向右转向过“A”轮船尾,“A”轮表示同意。随后,“B”轮前进一,右满舵。 2252时,“B”轮三副看到“A”轮右舷对着其船首,距离不明。 2254时,“B”轮船首以70—80度角撞向“A”轮右舷第三与第四舱间。2254½时,“B”轮停车,舵仍处于右满舵位置。碰撞时,“B”轮船位:30-32.5N/123-15.6E. 碰撞后,三副立即呼叫了船长,船长随即上了驾驶台。三副认为“A”碰撞后20分钟内沉没。 (七)碰撞相关要素核定 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调查笔录、“B”轮相关记录及现场勘察报告,以及“A”轮探摸报告和AIS数据等材料,对事故相关要素进行了核定。 1.时间要素 查“B”轮航海日志、电子海图时间记录,并核对该船船钟,没有发现船钟与天文钟之间有时间差,但其提供的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记录,都与AIS系统时间相差约3分钟。“B”轮记录向右转向时间为2251时,AIS则显示该轮转向时间为2248时,两者相差3分钟;“B”轮记录发生碰撞时间为2254时,AIS显示碰撞时间约2251时,两者相差也是3分钟。核对舟山海事局、宁波镇海航标站AIS系统时间,与北京标准时间没有时差。综上所述,“B”轮所有与事故相关的记录,存在3分钟的时间差,但原因不明,本调查报告与事故相关记录,采纳AIS系统时间,即北京标准时间。 2.证据核实 “A”轮当班水手调查笔录,其对事故前后的陈述,与AIS数据及VHF同步录音记录基本一致,其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对事故的陈述予以采纳。 “B”轮当班三副的调查笔录,其对事故前后的陈述,与事实差异较大。其提供的2220时第一次发现“A”轮位于其右舷后约0.5海里,真方位330度。实际上,22点19分43秒,“B”轮在“A”轮左舷相距2.3海里,真方位98.6度处。同样,其向调查人员提供的2250时右满舵前动车减速到前进一,实际调查证实,该轮碰撞前没有进行过主机减速。“B”轮三副对事故过程陈述的情况与事故不符,其对事故的陈述不予采纳。 3.碰撞时间 AIS回放显示:22时49分43秒时,“B”轮与“A”轮还没有发生碰撞,22时51分01秒时,两船碰撞则已经发生。经核对AIS系统时间与北京标准时间一致,本报告认定碰撞时间约2251时。 4.碰撞位置 根据“B”轮碰撞时记录的船位、电子海图船位和“A”轮报警船位,本报告认定碰撞位置为:30°32’.5N/123°15’.6E。 5.碰撞态势 17日1200时“A”轮船位32°45’N/123°08’E,航向176度,航速12.9节;“B”轮船位32°35.’8N/123°17.’8E,航向179度,航速11节。“B”轮位于“A”轮左前方12.3海里,横向距离8.25海里,真方位137.9度处。虽然此时“A”轮位于“B”轮右正横22.5度之后,但两者相距12.3海里,不存在任何碰撞危险。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条“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尾灯照射距离为3海里等规定。本报告认定17日1200时之前及当时,两船之间不构成追越态势,不适用避碰规则第十三条追越条款。 随后两船不断接近,但直到2130时“B”轮(船位30°45.’45N/123°19.’38E)与“A”轮(推算船位30°47’N/123°13’E)之间仍相距5.8海里,当时“A”轮已处于“B”轮正横后22.5度范围之内,同样,两船之间的态势也不符合规则中的追越条款规定的条件,不适用避碰规则第十三条追越条款。 2130时,“B”轮向右改向航行196度,其与“A”轮构成交叉相遇局面。 综上所述,“A”轮与“B”轮之间的碰撞局面,是交叉相遇局面,双方采取避碰行动的规则,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五条交叉相遇局面条款。 6.避碰行动 2235时,“A”轮三副与“B”轮三副在VHF16频道进行了联系,并在最后达成了避让协议。约2243时,“A”轮航向178度,航速11.9节,开始左舵10度向左改向。2248时,“A”轮航向100度,并维持约1分种左右(即水手所说的把定),航速10.1节,三副在VHF16上呼叫“B”轮右转,但“B”轮没有应答;约2249时,“A”轮左满舵转向,2251时,航向019度,航速3.9节。 约2247时,“B”轮航向194度,航速11.3节,开始右满舵转向,期间航速保持在8.5节;2251时,“B”轮航向317度,航速2.8节。 2251时,“A”轮向左转向避让过程中,与向右转向避让过程中的“B”轮发生碰撞。 7.碰撞角度 根据2251时“B”轮和“A”轮碰撞当时船首向判断,两船碰撞角度应为70—80度之间。 8.沉船位置 经扫测和沉船探摸,本报告认定“A”轮沉船位置:30°32’.576N/123°15’.736E。 (八)本报告认定事故经过 17日1200时“A”轮船位32°45’N/123°08’E,航向176度,航速12.9节;“B”轮船位32°35.’8N/123°17.’8E,航向179度,航速11节。“B”轮位于“A”轮左前方12.3海里,横距8.25海里,真方位137.9度处。2130时“B”轮船位30°45.’45N/123°19.’38E,航向转为196度,“A”轮推算船位30°47’N/123°13’E,航向约176度,两船相距5.8海里。双方构成交叉局面。 2205时,“A”轮船位30°40’.57N/123°14’.14E,航向171度,航速11.6节;“B”轮船位30°40’.82N/123°18’.13E,航向196度,航速10.9节。“B”轮位于“A”轮3.32海里,真方位100.1度处。 2220时,“A”轮船位30°37’.85N/123°14’.60E,航向166度,航速11.4节;“B”轮船位30°37’.50N/123°17’.25E,航向194度,航速10.7节。“B”轮位于“A”轮2.3海里,真方位98.6度处。 2236时,“A”轮船位30°34’.75N/123°14’.96E,航向178度,航速11.7节;“B”轮船位30°34’.65N/123°16’.46E轮,航向194度,航速11.2节。“B”轮位于“A”轮1.3海里,真方位94.3度处。 2242时,“A”轮船位30°33’.52N/123°15’.01E,航向178度,航速11.9节;“B”轮船位30°33’.44N/123°16’.15E,航向194度,航速11.2度。“B”轮位于“A”0.99海里,真方位88.8度处。 2243时,“A”轮开始向左转向,2247时,航向147度,航速11.8节;2248时,航向100度把定并维持1分钟,航速10.1节;2249时,航向100度,航速10.1节,开始大幅度向左转向;2251时,航向019度,航速3.9节。 2247时,“B”轮开始向右大幅度转向,2248时,航向248度,航速9.3节;2249时,航向269度,航速8.5节;约2251时,航向317度,航速2.8节。 2251时左右,“A”轮与“B”轮以70—80度角发生碰撞,碰撞时“B”轮船位30°32’.50N/123°15’.60E,碰撞后“A”轮约在2306—2311时之间沉没。 简述事故应急取的教训。
(1)值班人员的责任心亟待加强,在事故发生前后,对局面的判断,VHF的联系等,没有严格遵照公约、规则等规定要求,未尽到作为驾驶船员通常的技术和谨慎,存在戒备上的严重疏忽。
(2)在应急情况下的局面判断和果断行动方面,要提高船员的避碰技能和应急反应能力。整个航行、避让过程及最后事故的发生,反映出当时值班人员的经验不足,在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时,存在着严重的疏忽,未采取安全航速,会让措施统一后并在执行中又临时改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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