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兽药厂购迸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检验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10月20日,A县农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H兽药门市部经销的10万支80万单位的兽用青霉素钾为劣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 (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 (3)罚款1万元。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劣药是J兽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质量问题,J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兽药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正确答案:H兽药门币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所处罚的行为正是向顾客零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批量交易兽药的合同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引起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引起了行政法律关系。至于该兽药从何处买来,实际上属于H兽药门市部与J兽药厂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兽药不合格的过错在J兽药厂,H兽药门市部可以在行政诉讼结束后,另行对J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因兽药不合格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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