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房地产开发企业,2017年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2月中旬用借款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60年,2月末办完相关权属证件。 (2)《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3月1日开工,11月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一平”费用400万元(不含税)和写字楼建造费用7200万元(不含税)。写字楼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 (3)到12月31日为止对外销售写字楼50000平方米,全部签了售房合同,每平方米不含税售价0.32万元,共计取得不含税收入16000万元,按售房合同规定全部款项于12月31日均可收回,有关土地权证和房产证次年为客户办理。其余的10000平方米中,7000平方米用于先租后售,11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时间先定一年,租金从12月1日起计算,每月收取不含税租金21万元,合同共记载不含税租金252万元,租金按月收取;另外3000平方米转为本企业固定资产作办公使用。 11月30日用于出租和自用的房屋面积已全部办好相关出租、资产转账手续,于当日全部交付并从12月1日适用。 (说明:全部可抵扣进项税额11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并回答下列问题。 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正确答案:
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400×(12000/40000)×(50000/60000)+7200×(50000/60000)=6100(万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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