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7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中,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差异的包括以下几项: (1)1月1日,甲公司以3800万元取得乙公司20%股权,并于取得当日向乙公司董事会派出一名代表,能够对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取得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6000万元。 乙公司2017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当年取得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股票投资2017年年末市价相对于取得成本上升2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2017年度未发生内部交易。 甲公司计划于2018年出售对乙公司的股权投资,税法规定,我国境内设立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免税。 (2)甲公司2017年发生研发支出2000万元,其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费用化的金额为800万元,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为1200万元,该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于2017年7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预计可使用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资产的,未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摊销金额的150%予以税前扣除,该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摊销年限及净残值的税法规定与会计相同。 (3)甲公司2017年利润总额为5560万元。 其他有关资料: 本题中有关公司均为我国境内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预计甲公司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2017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余额均为零,且不存在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 计算甲公司2017年应交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编制甲公司2017年与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1275
其他综合收益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50
递延所得税负债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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