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专业生产计算机,并使用“倍得”商标。199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倍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取得在中国境内独家使用该商标的使用权,为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乙公司必须完全采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并接受甲公司的质量监督。1999年乙公司在设备安装中,为了便于操作,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作了必要的修改,并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接到通知后,派员测试,没有异议。但测试人员回去后,甲公司却以乙公司擅自变更技术设备,违反使用许可合同为由,要求解除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诉诸法院。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法院不应当支持甲公司的要求,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的行为并未影响产品质量,未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不能解除合同。而“乙公司必须完全采用甲公司提供的技术和设备生产”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应当宣告此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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