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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岗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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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⑴未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认定:此类违法行为为主要指排污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治污染的责任的行为。
⑵擅自拆除处理设施的认定:排污单位的处理设施在拆除前位征得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已自行拆除,可视为擅自拆除行为。
⑶闲置处理设施的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设施未与相应生产污染的生产设施同时运行;已有的处理设施搁置不用;虽然处理设施在运行,但已失去作用,也相当于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批准在规定时间内停运,逾期无故仍未启动,视为擅自闲置。
⑷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认定:拒绝环保部门进入现场;排污单位不积极配合,虚报、谎报、提供虚假材料的。
⑸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认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后所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⑹“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的认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方式,将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或其他污染物从污染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将部分污染物处理设施短期或者长期停止运行;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照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发挥正常处理作用;违反污染物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⑺“故意”的认定。排污者明知直接的行为可能导致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并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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