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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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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上数学课时,教师石某因有事临时离开,学生董某(8岁)见邻桌梁某(7岁)的文具盒好看,拿来玩赏,梁某不同意,让董某还回。董某不听,拿起文具盒就跑,梁某去追,不小心在门坎处摔倒,磕破额头,致轻微脑震荡,共花去医疗费1700元。经查,董某父母均在国外,现董某在父母委托的朋友张某家居住。梁某父母要求张某赔偿1700元的医疗费,张某以不是董某的父母为由拒绝。学校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正确答案: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董某8岁、梁某7岁,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董某、梁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课期间因教师石某离开,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致发生董、梁二学生争吵而使梁某摔伤的事件,石某对此存在过错,石某是在工作中造成对梁某的损害,应当由学校适当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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