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有关党的土地政策的一组材料: 材料1: 1.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分配农民个别耕种。 2.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3.分配土地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务与公众勤务这以外,其余的人必须强制劳动。 4.以人口为标准分配土地,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5.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 ——摘自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 材料2: 1.没收一切公共土地极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极少田地农民耕种使用。 2.一切公共土地极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 3.以人口为标准分配土地,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4.以乡为单位分配土地。 ——摘自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 材料3: 省苏(维埃政府)应该通令各地各级政府,要求各地政府录令布告,推促农民耕种,在令上要说明过去分好了田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天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业,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界买卖,由他自主。田中出产,除交土地税于政府外,均归农民所有。吃不完的,任凭自由出卖,得了钱来供给零用,用不完的由他储蓄起来,活该天敌,或经营商业,政府不得借词罚款,民众团体也不得勒捐。农民一家缺少劳动力耕田不完,或全无劳力一点不能自更的,准许出租。租完多少,以两不吃亏为原则,由各处议定。 ——摘自1931年2月毛泽东《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 请回答: (1)材料1(《井冈山土地法》)的颁布有何意义?条文中尚有哪些不适合当时中国农村实际的政策规定? (2)比较材料2与材料1,土地政策有什么原则的修正?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正? (3)比较材料3与材料1,土地政策又有哪些原则的修正?为什么做这样的修正? (4)从上述土地政策的调整中可以获得什么教益?
(2)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没收一切土地往往造成对中农利益的损害,不利于土地劳动的开展。
(3)将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改为属于农民,将禁止土地买卖改为允许农民自主租借买卖土地。土地革命属于民主革命范畴,民主革命不是一般地消灭私有制,应该承认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4)土地政策的制定义领从实际出发,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团结革命力量,有利于发展农村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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