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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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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集团财务主管王某到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以下咨询,请根据王某提供的资料,简要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3年9月份成立,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产品及提供设计劳务,子公司一直没有销售电子产品业务,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企业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正确吗?(2)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从A县迁往了B县,计划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但被告知要办理注销登记,请问到底应该办变更,还是办注销?(3)集团所属某子公司2014年4月发生欠税2万元,5月被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强制执行措施,但其中有一项资产在2014年1月被设置了抵押权,现在抵押权人提出了异议,请问这项业务如何处理?(4)集团所属某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三家子公司,分解前,有一百万元的欠税,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分立后的一家效益好的企业偿还这一百万元的税款,请问是否正确?(5)集团所属某子公司以隐匿收入方式少缴税款70000元,税务机关发现后,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1)税务机关处理是正确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涉及增值税的业务,不管是否有增值税纳税行为发生,都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2)企业从A县迁到B县,已经涉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故要办理注销登记,而不是变更登记;如果该企业是从A县的某乡镇迁到A县的其他乡镇,那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3)税款与有担保债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关系:看先后顺序,欠税发生在前,则税款优先。本例中,抵押权发生在2014年1月,而欠税发生在4月,故本例中应该是抵押权在前,故税务机关不能对该设置抵押权的资产实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他未设置担保债权的资产按规定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是正确的。纳税人有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未缴清税款的,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这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分立企业之间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5)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是正确的,但是其处罚是错误的。集团所属某子公司以隐匿收入方式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罚款应在35000元~350000元之间,显然,税务机关的处罚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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