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达商贸有限公司近日被举报有偷税嫌疑,县税务机关于2015年1月1日对此展开稽查,经查实企业采用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方式少计收入,少缴税款7000元。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有偷税行为,随即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处以1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达达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税务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给予10000元的罚款正确。达达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偷税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采用小金库的方式,少列收入,构成了偷税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税务机关给予的10000元的处罚,是正确的。
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采用小金库的方式,少列收入,构成了偷税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税务机关给予的10000元的处罚,是正确的。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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