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站、知青点等公共设施和村级活动中心、党团活动室、敬老院等公益设施用地如何确权?
正确答案:
这类土地的确权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土地是由各村民小组划地集中后修建的;二是采用租地形式修建的。
对于各村民小组划地集中修建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停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其使用权确给实际使用者。
对于采用租地形式修建的,则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村民小组,使用权确定给使用者。
对于各村民小组划地集中修建的,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停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其使用权确给实际使用者。
对于采用租地形式修建的,则土地所有权确定给村民小组,使用权确定给使用者。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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