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宏达公司在管理人选上是否有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正确答案: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职务,杜某不得兼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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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家企业经协商共同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镇江市宏达钢材贸易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甲出资40万元,乙出资33万元,丙出资10万元,另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公司成立后,聘请在市财政局工作的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董事庄某与公司外人员陈某又合伙开办了钢材贸易公司,从事与宏达相同的营业,所得40万元,宏达公司对之进行了处理。宏达公司在管理人选上是否有不符合《公司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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