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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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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二林,男,47岁,新疆乌鲁木齐市铁路分局教育中心视导员。住乌西地区八街二十栋。  被告:刘江辉,男,25岁,无业,住乌西地区五街40栋。  被告刘江辉曾在原告任教的学校上小学。1979年冬的一天上课时,刘江辉偷偷让别的同学传看他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正在课堂上讲课的李二林见此情景加以制止,当时将刘贴有邮票的作业本收走。下课后,李二林对刘江辉上课时不遵守纪律的做法提出批评,并告知他将邮票贴在作业本上会损毁邮票。刘江辉接受批评,并请求李二林帮助他整理邮票。李同意帮助整理,即将刘没有贴在作业本的邮票进行清洗晾干,然后陆续交给了刘。但有二张油画邮票和部分贴在作业本上的邮票(均系信销票)未能及时整理,被李的妻子在清扫房子时当作废纸烧毁。不久,刘因故辍学离校,李二林无法找到刘讲明邮票被烧毁的情况。从1985年起,刘江辉每年都有一次或两次找到李二林索要邮票,李总是解释邮票已经被烧毁,无法归还。1992年1月2日晚,刘江辉带领五个人,携带行李到李二林家,向李索要邮票,李仍然解释邮票已经烧毁,确实无法归还,刘便以李要考虑其本人和家庭其他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并在李家喝酒喧闹一夜。次日早晨,由于公安人员干涉,刘江辉等人方才离开李家。但当日晚,刘又来到李家索要邮票,李被迫同意将邮票折价8000元,在同年1月30日前付给;刘江辉表示保证李二林的全家人不受他的侵害。双方就此立了“字据”。同年1月21日,李二林以受刘江辉威胁才同意赔偿灭失的邮票为由,向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付给8000元的“字据”,并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纠纷。刘江辉辩称:他没有威胁李二林,李二林自已同意赔偿8000元。被李二林占有的邮票中有大龙、小龙邮票。 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正确答案: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2.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3.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
4.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在本案中,李二林的诉讼请求有:撤销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所立付给8000元的“字据”;解决邮票已被烧毁的纠纷(即变更法律关系)。因此,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包括:立有付给8000元的“字据”,立“字据”受胁迫的事实,邮票被烧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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