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8日,甲未经其父亲乙书面同意,为乙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以丙为受益人,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死亡。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询问乙的健康状况,也没有对保险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保险合同签订后,乙于2005年12月8日因患癌症死亡。丙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认为,经查明投保时乙已身患癌症,故拒绝给付保险金。 问: (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时未告知保险公司,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2)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甲虽然隐瞒了被保险人乙身患癌症的事实,但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故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本案中保险合同无效。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保险合同无效。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无效合同的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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