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承发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议标问卷中说明是以2003年8月施工图包干,而此图与2003年5月招标图有大量的量差,其中钢筋量差达2500T,而在签订合同时才拿到8月施工图纸,审核两图纸的差异,但合同中的图纸目录仍标明为2003年5月招标图的图纸目录,两者互相矛盾。请问: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补偿该钢筋量差?
正确答案:
这个问题相对比较复杂,首先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当议标问卷的图纸和合同中载明图纸不一致时,图纸要以施工合同里约定的为准,即,以2003年5月份的图纸为准。至于该钢筋差能否补偿,要看2003年5月的招标图是扩初阶段的图纸,还是施工阶段的图纸。我们搞工程的都知道,设计分为方案、扩初图和施工图三类。方案图对应的造价叫估算;扩初图分为两部分,一种是初步设计,一种是扩大的初步设计。扩初的图纸针对造价深度来说是概算;施工图设计的对应造价就是预算。因此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招标图的性质是扩初图还是施工图?
第一种情况:如果2003年5月份的招标图是施工图,那么这个问题比较好处理,合同约定的是以2003年5月份的施工图来包干,发包方要求按照2003年8月份的施工图来施工,那么这属于设计变更,那么该钢筋差就能补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2003年5月份的招标图是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我估计提问者的本意也是这样的,那么这个问题就相对比较复杂。要再分情况来讨论。
1.由于本案的造价性质是包干,即固定价,因此,如果5月份的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图上标明了钢筋量,那么此时发包方要求按照2003年8月份的施工图来施工,此时仍然可以认为是设计变更,该钢筋差仍能补偿。
2.如果5月份的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图上没有标明钢筋量,而合同价是包干价,那么所谓的钢筋量差完全是承包人在根据自己的经验在估算5月份的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图的钢筋量的基础上得出来的,且不管这个估算准不准确,如果真的存在量差,那么这个量差属于风险范围内,这个风险按约应该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此时该所谓的钢筋量差承包人就不能要求发包人补偿。
如果属于可以补偿钢筋量差的,具体补偿方法按照《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一种情况:如果2003年5月份的招标图是施工图,那么这个问题比较好处理,合同约定的是以2003年5月份的施工图来包干,发包方要求按照2003年8月份的施工图来施工,那么这属于设计变更,那么该钢筋差就能补偿。
第二种情况:如果2003年5月份的招标图是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我估计提问者的本意也是这样的,那么这个问题就相对比较复杂。要再分情况来讨论。
1.由于本案的造价性质是包干,即固定价,因此,如果5月份的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图上标明了钢筋量,那么此时发包方要求按照2003年8月份的施工图来施工,此时仍然可以认为是设计变更,该钢筋差仍能补偿。
2.如果5月份的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图上没有标明钢筋量,而合同价是包干价,那么所谓的钢筋量差完全是承包人在根据自己的经验在估算5月份的初步设计或扩大的初步设计图的钢筋量的基础上得出来的,且不管这个估算准不准确,如果真的存在量差,那么这个量差属于风险范围内,这个风险按约应该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此时该所谓的钢筋量差承包人就不能要求发包人补偿。
如果属于可以补偿钢筋量差的,具体补偿方法按照《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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