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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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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周三下午,在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对其进行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自己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去,致使朴某第七节英语课(上课时间为5:30)没赶上。 回答问题:(1)该案例中学生朴某和王老师各违反了哪些法规? (2)该案例给了我们什么启示?我们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现象的出现?

正确答案: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朴某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九条:尊敬教职工,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给朴某两记耳光"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打学生"耳光"是属于侵犯学生人身权利行为;致使学生一节课没上,是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王老师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可先由学校给予王老师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矛盾激化,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调解。
(2)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教师要懂法守法,尤其要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基本的教育法律法规,增强教育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学会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将此作为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手段;同时,应该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其次,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家长会,定期家访,一来增加沟通,让家长理解教师工作的性质、内容、难度,二来可以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方法的辅导,使他们掌握教育方法、配合学校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最后,还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灵活的形式宣传教育的政策、法规,让全社会真正把教育工作重视起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合力,对孩子实施有效的教育,促进孩子健康、和谐发展。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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