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储蓄存款查询、止付、没收、扣划、解冻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正确答案:
按《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存款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划拨储蓄存款,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由指定的储蓄所接待。储蓄机构在接待查询时,只能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在侦查、起诉、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有关,要求停止支付时,必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公函,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停止支付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止付期限的,应重新办理止付手续。在止付期间,存款人因生活需要的临时用款,要经原止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存款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处理。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单(折),储蓄机构凭存单(折)办理;如果当事人拒不交出存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管辖机构,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凭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通知所属储蓄机构办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永久保管,同时在帐卡上注明"凭某号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字样,原存单(折)作废。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由指定的储蓄所接待。储蓄机构在接待查询时,只能提供复印件,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在侦查、起诉、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有关,要求停止支付时,必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公函,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停止支付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撤销。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止付期限的,应重新办理止付手续。在止付期间,存款人因生活需要的临时用款,要经原止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存款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处理。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单(折),储蓄机构凭存单(折)办理;如果当事人拒不交出存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管辖机构,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凭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通知所属储蓄机构办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永久保管,同时在帐卡上注明"凭某号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字样,原存单(折)作废。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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