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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岗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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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照证齐全的定点屠宰场。1986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布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此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乙、丙、丁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乙、丙、丁均有理由认为市政府、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均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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