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晓峰在操场上体育课,练习打排球,体育教师给学生讲解垫球技术要点后,特别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晓峰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头撞到了地面凸起的地方,造成头部流血和小腿骨折。体育教师马上把他送到医院。晓峰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在这个事件中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为什么?
正确答案:
责任承担主体是学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63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22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保护责任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监护责任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用)》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生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摔倒致伤,说明学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虽然老师强调了安全事项并将其及时送医,但学校仍应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63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22条第2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保护责任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监护责任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用)》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学生因为操场地面凹凸不平摔倒致伤,说明学校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规定,虽然老师强调了安全事项并将其及时送医,但学校仍应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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