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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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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元。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迟至2002年3月20日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涉及本案有2种不同意见: 1.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同。”保险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就金额、费率等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就成立了。保险人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顺安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指导下填写的保险单双方的约定。擅自修改合同的保险期限无效的。 2.顺安保险公司认为:本发放投保单是要约邀请,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是要约,经过保险人的同意签发了保险合同才可以成立。顺安保险公司修改保险合同应当视为反要约。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保险单视为对反要约的承诺。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时,以保险单为准。 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同合法有效。顺安保险公司修改保险合同应当视为反要约,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保险单视为对反要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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