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厂房工程,桩基础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主体结构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A建筑公司。施工任务包括厂房土建工程及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在与A建筑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允许桩基工程由A建筑公司通过招标另行分包,但须报请建设单位批准。最后A建筑公司选定B公司作为桩基工程的专业分包。桩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已按验收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了验收。监理工程师对其中5号桩的钢筋质量有怀疑,要求A公司对桩进行剔凿后对所使用的钢筋重新取样试验。A公司以桩基础为B公司施工为由予以拒绝。你认为A公司的做法妥当否?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A公司做法不妥。监理方有权对已隐蔽的工程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A公司与B公司作为总、分包关系,按《规范》9.1.2条中规定,A施工企业应对分包工程承担相关及连带责任;在监理方提出重新验收要求时,A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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