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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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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为38周。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所示(时间单位:周),各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和表所示,其中H、L分别为施工临时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K、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出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因为此时只需压缩J的持续时间,即可压缩工期。而压缩J的费率为2万元/周,小于项目投入使用后的净收益5.6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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