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一独立核算的煤炭开采企业,有一分支机构在外省。1999年发生如下业务: (1)开采煤炭共500万吨,其中省外分支机构开采80吨,当年销售350吨,其中省外分支机构销售60万吨,已知原煤每吨单位税额为0.5元。 (2)将开采的70吨用于冬季取暖,将80吨原煤用于加工洗煤40吨。 (3)在开采煤炭的过程中,同时生产天然气500千平方米,全部用于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 试计算该企业1999年度应缴纳的资源税。
正确答案:
(1)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而非开采数量。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因此,该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350-60)×0.5=145元。
(2)移送自用的资源应按销售数量缴纳资源税,因此,用于取暖的煤炭的纳税额=(70+80)×0.5=75元
(3)对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因此这部分天然气可免交资源税。
(2)移送自用的资源应按销售数量缴纳资源税,因此,用于取暖的煤炭的纳税额=(70+80)×0.5=75元
(3)对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因此这部分天然气可免交资源税。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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