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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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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

正确答案:(一)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所要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上的重大缺陷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第一,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主要方面有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主要方面发生了基本的认识错误。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应该结合具体的案情,从法律、交易习惯、社会生活常识来多方面考察。第二,行为人因为重大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也就是说重大误解与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行为人的内心真实意图与其意思表示相违背。第四,行为人因重大误解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在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行为人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显失公平,是指上述原因之外所致的“显失公平”。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并损害非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可变更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对这种行为,只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样规定越来越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如果让损害方也享有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就有可能让损害方获得两次不正当利益。
(四)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使其作出违背本意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的受害人一方因处于危难处境或因紧迫需要,其意志自由实质上已经受到限制,因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是非真实的意思表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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