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用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工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手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面积为52.03平方米,价值93000元。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用。对于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 )
- A、构成侵占罪
- B、构成贪污罪,且既遂
- C、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不构成犯罪
- D、构成贪污罪,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未遂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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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用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工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手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面积为52.03平方米,价值93000元。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用。对于某的行为评价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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