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购员持本公司介绍信到外地乙公司签定采购A商品3000套的供销合同,介绍信注明有效期为1999年5月7日至6月7日。1999年5月18日采购员与乙公司签定合同内容如下: 1.乙公司于1999年6月20日前一次向甲公司供应A商品3000套,每套价格1900元,货到并验收后10日内1次付清货款。 2.以甲公司子弟小学教学楼作为抵押。 3.任何一方违约均按总标的10%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定前已盖有甲公司的合同专用章。采购员代签甲公司法人代表的名称,乙公司加盖公司章并有法人代表签名。 6月19日乙公司将全部货物一次运到甲公司。甲方法人代表以采购员骗取介绍信和空白合同属无效代理为由,只同意收取2000商品,并通知财务科开出银行汇票付款,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应查收全部货物并以现金付讫全部货款。 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其内容是否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
双方签定的经济合同中,关于以甲公司子弟学校教学楼作为抵押的条款无效,因为经济合同法规定,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财产禁止用于合同抵押。合同的其他部分条款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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