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初,清河县地税局委托该市D公司代征税收。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县地税局发给委托代征证书,D公司即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开始依法征收税款。月底,D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县地税局解缴已代征的税款,经县地税局催缴和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拒不缴纳。8月中旬,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县地税局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D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并拍卖,用拍卖所得抵缴税款,余额依法退还给公司。 8月底,D公司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是,县地税局败诉。 要求回答: (1)您认为县地税局本案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2)对D公司拒不解缴代征税款的行为,您认为应当如何依法追缴税款?
正确答案:
(1)、此案县地税局败诉的原因是,在采取措施追缴代征税款时,适用法律错误。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只能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而D公司是受托代征人,不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
(2)、对D公司拒不解缴代征税款的行为,县地税局应当向县人民法院起诉D公司。法院依据†合同法‡向D公司追缴代征税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2)、对D公司拒不解缴代征税款的行为,县地税局应当向县人民法院起诉D公司。法院依据†合同法‡向D公司追缴代征税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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