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纳税人2010年6月份应纳税款100万元,企业“应付工资”贷方提取金额120万元,应缴社会保险费30万元,“应付账款”余额280万元,货币资金余额260万元。问: (1)企业于2010年6月30日申请延期缴纳,并提交了有关资料,试问该企业是否符合申请延期缴纳的条件? (2)假定2010年7月19日税务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且企业于2010年7月19日当天缴纳此项税款。该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缴纳多少?(假定每月例证期为1日至15日)
正确答案:
(1)当期的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才可以申请缓交。该企业余额=260-120-30=110万元大于应纳税额100万元,因此,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应加收3天的滞纳金=100×0.5‰×3=1500(元)。
(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应加收3天的滞纳金=100×0.5‰×3=1500(元)。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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