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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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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章某在一天上班途中,因遭遇机动车事故而严重受伤,要求所在企业按工伤处理;而企业认为该伤害与工作无关,且是由第三人即肇事司机引起,故企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企业未为章某投保过工伤社会保险。 现职工一方有几个问题需要咨询: (1)按我国现行规定,这种情形下职工负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的法规依据是什么? (2)在工伤保险赔偿中,企业或雇主能否以自己“无过错”而要求免责或减责?为什么? (3)若投保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否须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若企业事先未为劳动者投保过工伤保险,则是否应由该企业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 (4)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劳动风险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该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5)工伤保险(赔偿)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吗?按我国现行规定,职工一方若主张因工伤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6)若工伤保险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发生重叠时,法律上有哪几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模式? 对以上这几个问题,你会如何作答?

正确答案:(1)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不能。工伤赔偿责任通行用人单位(雇主)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3)职工个人不负缴费义务。企业应当全部承担。
(4)无效。用人单位单方负有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法定义务,这一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生死条款”加以免除或者减轻。
(5)不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我国现行规定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6)对这两种赔偿的关系,有“替代”、“交叉”(或称“部分替代”)和“并存”三种处理模式。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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