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在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负有主要职责,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如果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的不法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工作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是指为了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的行为。一般来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或从事焰火晚会的燃放活动不予查处的;
4.利用办理行政许可收取钱物的;
5.为烟花爆竹购买单位指定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运输单位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7.向被监管单位摊派索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8.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务员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烟花爆竹的;
9.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此外,在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有关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时,还可参照以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关于应受处罚的人员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有关人员具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就应当依据其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处罚的种类
1.关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有关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机关因错误的行政处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关于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责烟花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滥用职权的目的是什么,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应当加重处罚。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的不法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工作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是指为了贪图钱财、袒护亲友、照顾关系或者其他私情私利而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公务的行为。一般来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未经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或从事焰火晚会的燃放活动不予查处的;
4.利用办理行政许可收取钱物的;
5.为烟花爆竹购买单位指定烟花爆竹的销售单位、运输单位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7.向被监管单位摊派索取财物谋取非法利益的;
8.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务员及其近亲属违反规定经营或者变相经营烟花爆竹的;
9.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此外,在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的有关行为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时,还可参照以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关于应受处罚的人员
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对象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作为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一旦有关人员具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就应当依据其危害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处罚的种类
1.关于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所采取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有关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行政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行政处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机关因错误的行政处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2.关于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负责烟花竹安全监管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滥用职权的目的是什么,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其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此外,按照刑法规定,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应当加重处罚。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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