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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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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日,张某到A公司应聘,并于当日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于2006年1月1日期满。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张某被A公司派到B商场工作,与B商场签订了借聘协议,确定了借聘关系。至2005年7月6日之前,张某一直在B商场工作,由B商场对其管理并支付工资。2005年7月6日,B商场以张某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即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为由,与张某解除了借聘关系。同时,B商场口头告知张某,A公司也以相同的理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经查,张某确实在一个月内迟到两次,但不构成严重违反A公司劳动纪律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请分析说明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A公司和B商场的做法不合法。劳动合同的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自然终止条件和因故终止条件。其中,自然终止条件包括:①定期劳动合同到期;②劳动者退休;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合同即位终止。因故终止条件包括:①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终止;②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关系,一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③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消灭(企业破产、劳动者因故死亡);④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战争、自然灾害等);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人民法院判决亦可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张某一个月迟到两次的情况还不足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张某不存在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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